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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出獄?

對刑滿釋放人員的監管規定,我國不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監管,而是實施安置和教育,即非強制性的指導、幫助、教育和管理活動。

從監獄釋放的過程:

(1)發布前的準備工作:

1,出獄教育

服刑前三個月,犯人被轉到教育監管區。讓罪犯了解社會政策、變化和生活,進行思考。

2、出獄鑒定

監獄應當提前壹個月統計刑滿釋放人員名單,監獄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監獄提供的名單和檔案內容逐項認真核對下月刑滿釋放人員名單。根據監獄管理部門的審核結果,監區和分監區應做好以下釋放準備工作。與判決書(復印件)壹起填寫《服刑人員出監鑒定表》——將刑滿釋放人員移交其定居地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

(二)辦理放行手續:

1,勞務報酬結算

按照監獄的規定,罪犯勞動報酬結算,應取得《罪犯出監勞動報酬支付審核表》(壹式三份),由罪犯本人簽字,交監獄長審核。

2.簽發放行證書

自服刑之日起24小時內辦結釋放手續,出具《釋放證明》;原釋放證明交給被釋放人;壹份、《出獄鑒定表》和判決書復印件移交安置地公安機關;存根由監獄保管。

3.釋放時,將支付過路費。

4.刑滿釋放人員應當在30日內到原籍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5、無法生活的,由政府救濟。

6.刑滿釋放人員享有與其他公民同等的權利。

(三)辦理刑滿釋放人員財產移交手續。

對於貴重物品,監獄管理部門內勤在核實後,收回罪犯保管的《罪犯物品保管收據》,將物品退還罪犯。

財務部根據《刑滿釋放人員繳費單》(壹式兩份)規定的金額支付差旅費。壹般情況下,犯人辦理完出獄手續就可以出獄了。但病重的罪犯要通知家屬來接,或者由監獄押解。

加強罪犯釋放後的調查。

罪犯刑滿釋放後,監獄應當對刑滿釋放人員的改造質量進行跟蹤。按照目前的司法實踐,刑滿釋放人員的改造質量隨訪期為三到五年。具體情況是,普通罪犯的緩刑期限為三年,罪犯和危害國家安全的重大罪犯的緩刑期限為五年。

監獄除定期組織監獄人民警察進行集中回訪外,還應主動聯系當地公安機關,了解刑滿釋放人員情況,及時溝通,快速反饋,及時調整改造措施,不斷提高改造質量。

法律依據:

上海市安置教育規定。

第七條監管場所應當在罪犯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以下簡稱“勞教”)前30日,將相關信息通知區縣司法行政部門、公安機關、鄉鎮街道司法行政機構。鄉鎮、街道司法行政機構應當在罪犯出獄前通知其家屬接回;對有特殊困難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刑滿釋放人員,應當幫助其返回居住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十五條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

第三十六條罪犯刑滿釋放後,公安機關應當憑釋放證明進行戶口登記。

第三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幫助刑滿釋放人員落戶。

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確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濟。

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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