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在民事訴訟中,必須出庭的當事人是指離婚案件中能夠正確表達自己意誌的當事人和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而不出庭就無法查明案情的被告。其他必須出庭的參與人壹般是指,例如,其他不出庭就無法查明案情甚至開庭審理的參與人,如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了解案件重要情況的證人,庭審不可或缺的翻譯人員等。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回避的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決定前,應當中止參與本案。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參與本案工作的,案件審理可以延期壹段時間。
(三)當事人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發現新的重要證人和新的證據線索時,可以申請延期審理,以收集和調查新的證據,並通知新的證人出庭作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需要重新鑒定、勘驗,或者現有證據不清、不充分,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申請休庭。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這是壹項壹般規定。根據具體情況,當事人認為有必要延期審理,以便準備充分的資料參加訴訟,提交人民法院。如果壹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另壹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對變更或者增加的訴訟請求收集證據並做好應訴準備,壹方當事人因妨害民事訴訟在訴訟過程中被羈押,不能按時繼續審理等。,他可以申請延期審理。
在司法實踐中,查明是否有延期審理的必要是壹項重要內容。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不能到庭的,應當及時向審判長報告情況,由合議庭決定是否需要延期開庭或者中止訴訟。決定延期審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決定中止訴訟的,應當制作裁定書,發送當事人。經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駁回起訴;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申請休庭是當事人的壹項訴訟權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通過提交休庭申請,可以使法院推遲開庭日期,以便有足夠的時間收集證據,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反對對方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平衡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權利,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可以為本案提供更多更詳實的證據,有利於人民法院明辨是非,正確認定案件事實,作出公正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