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判決後的執行程序:人民法院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送達執行機關,依法執行其確定的內容。壹、執行的概念:刑事訴訟中的執行,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為實現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處理執行變更等問題,依法進行的活動。二、執行依據:執行依據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1)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抗訴的判決、裁定;(二)終審判決和裁定;(三)高級人民法院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判決和裁定;(四)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及法定刑以下刑罰的判決、裁定,以及因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假釋裁定。三。執行主體:(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無罪、免刑、罰金和沒收財產、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2)監獄。監獄負責執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少年拘留中心負責執行少年判決。(3)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負責有期徒刑的緩刑、拘役的緩刑、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和被送執行時未滿壹年的剩余刑期的執行。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百壹十三條改為第二百五十三條,第壹款修改為:“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第二款修改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