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和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還可以核準死刑,對審判工作中屬於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發布指導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職權包括:
1,壹審管轄權;
2.上訴管轄權;
3.審判監督權;
4.司法解釋權;
5、死刑核準權。
基層人民法院的職權主要包括:
1,壹審管轄權;
2.庭外處理的權利;
3.調解指導權。
法院職權是指法院在法律規定的職責範圍內享有的權力,它有兩種類型:
1,專屬權威,即司法權威。這是任何國家的法院作為國家的司法機關所享有的專屬權力;
2.特別權力,如法律解釋權、立法權、司法審查權、程序性規則制定權和司法行政事務處置權。這種權限不是排他性的,有些機關根據法律授權也可以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法院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所以人民法院的權力來自人民。
法院工作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嚴格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緊緊圍繞化解社會矛盾、創新社會管理、公正廉潔執法等重點工作,大力加強審判、執行和自身建設,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提供司法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