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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當事人自願和事實清楚的原則,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和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還可以核準死刑,對審判工作中屬於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發布指導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職權包括:

1,壹審管轄權;

2.上訴管轄權;

3.審判監督權;

4.司法解釋權;

5、死刑核準權。

基層人民法院的職權主要包括:

1,壹審管轄權;

2.庭外處理的權利;

3.調解指導權。

法院職權是指法院在法律規定的職責範圍內享有的權力,它有兩種類型:

1,專屬權威,即司法權威。這是任何國家的法院作為國家的司法機關所享有的專屬權力;

2.特別權力,如法律解釋權、立法權、司法審查權、程序性規則制定權和司法行政事務處置權。這種權限不是排他性的,有些機關根據法律授權也可以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法院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所以人民法院的權力來自人民。

法院工作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嚴格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緊緊圍繞化解社會矛盾、創新社會管理、公正廉潔執法等重點工作,大力加強審判、執行和自身建設,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提供司法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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