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院申請保全需要多久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並作出保全裁定的,申請人在三十日內不起訴的,保全裁定解除。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的同時適用,也可以在起訴後適用。
人民法院受理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決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法院執行保全最多需要五天時間,但大部分都會在保全材料齊全後立即保全,極少數會在五天後保全,因為法院擔心被保全的財產會被轉移。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二、法院如何審查當事人的證據保全申請?
(壹)審查當事人的申請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超過規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二)審查被保全的證據是否與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有關。
(三)審查被保全的證據是否毀損、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
(四)審查被保全的證據是否無法接近當事人。
三、法院保全車輛收費標準
按車輛保證金金額收取。《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保全措施的,按照下列標準按照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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