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上訴數量是有限制的。壹般情況下,壹名申訴人只能就同壹刑事案件向同壹人民法院申訴壹次。經兩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裁定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上訴,沒有新的充分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訴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1.上訴狀:上訴狀是上訴狀的主要材料,上訴狀的請求、理由和證據要明確。有律師的,可由律師書寫或審核,並需當事人或律師簽字;
2.原判決或裁定:如果是上訴,必須以原判決或裁定為準;
3.證據材料:現有證據材料應在上訴狀中列明,與上訴狀材料同時提供證據材料原件或復印件,也可應法院要求提交;
4.其他相關材料:根據實際情況,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關材料,如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收據等。
上訴程序如下:
1.擬上訴狀:當事人或其委托的律師根據原審判決或裁定撰寫上訴狀,闡明上訴請求、理由和證據等。
2.遞交上訴狀:將上訴狀連同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遞交上級法院,交納上訴受理費;
3.受理上訴:上級法院受理上訴,並通知被上訴人要求其提交答辯狀;
4.上訴和答辯的審查:上級法院審查上訴和答辯,以決定是否開庭審理或書面審理;
5.庭審或書面審理:如需開庭審理,上級法院將通知雙方當事人及律師到場審理;如果是書面審理,雙方當事人和律師都需要通過書面材料進行辯論;
6.審判:上級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對上訴請求進行審理,作出改判或者駁回上訴的裁定;
7.發送判決書:上級法院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並告知其上訴的期限和途徑。
綜上所述,上訴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第壹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撤銷原判決、裁定的訴訟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1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177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