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決彩禮糾紛應遵循的原則。決定是否返還彩禮,主要依據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給付彩禮後未訂立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結婚,原則上不返還彩禮;按習俗舉行結婚儀式但未領取結婚證的,解除同居時原則上不返還彩禮。
2.如果彩禮是婚前給付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返還的請求。如果,彩禮給付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方請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雙方仍是* * *同壹體,遵循夫妻的合法財產。當事人在離婚訴訟同時提出該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不允許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
3.婚前付彩禮肯定是當地的習俗。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屬於男女之間行為的財物如何處理,要看其具體情況和性質,法院會依法處理;
4.彩禮給付時要區分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彩禮的支付往往是迫於當地的市場和社會壓力。這是壹般的禮物,沒有任何附加條件。如無特別規定,返還彩禮的請求通常不予支持。
5.彩禮給付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非真正同居,要求返還彩禮者應予支持。如果雙方自結婚登記後沒有共同生活過,就沒有互助同居的經歷,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彩禮的給付和接受主體應作廣義解釋;
7.婚前支付導致支付方困難。這是彩禮返還的特例。人生有絕對的困難,也有相對的困難。絕對的困難是,它的生活已經無法靠自己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彩禮的支付造成了前後生活的極大懸殊,與原來的生活條件相比變得更加困難。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壹種意義上規定,即絕對困難;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彩禮的返還受普通訴訟時效即兩年的限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因此,此類爭議的出發點如下:
(1)雙方未訂立婚姻關系的,給付方應當及時履行權利,向對方主張權利。對方拒絕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2)雙方登記結婚的,給付人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從婚姻關系解除之日起開始計算。既然我不打算結婚,那些嫁妝自然就歸我自己保管了。
綜上所述,可以向社區求助,協商解決。如果涉及彩禮返還,由男方支付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給付,造成給付方生活困難的,男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