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支付並導致支付方生活困難的。第2項和第3項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男方不壹定有權支配彩禮。當事人約定可以處罰男方的,按照約定執行。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處罰男方的,男方無權處罰。並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1,婚前向壹方支付彩禮,導致其生活困難;
2、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3.雙方雖已登記結婚,但並未同居。
彩禮的目的是確保雙方婚姻關系的締結,保證女方婚後生活水平的承諾,屬於附條件贈與。所以如果雙方沒有登記結婚,彩禮錢應該歸男方。
嫁妝和夫妻財產壹樣嗎?
1,嫁妝不壹定是夫妻同壹財產,需要結合以下情況分析:
(1)如果是結婚登記前給的,壹般會認為是女方父母給女方的禮物,屬於女方個人婚前財產。
(2)如果是結婚登記後給的,女方父母也沒有明確表示嫁妝只給女方,壹般會認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2、需要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支付導致支付方困難。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可能是女方父母主導,也可能是女方主導,也可能是男女雙方主導。彩禮歸誰管,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於婚前已經給付過彩禮的情況,通常彩禮不會被認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男方此時沒有支配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