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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63條關於撤銷案件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新增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撤案是指偵查機關發現立案偵查的案件存在壹定的法定情形,或者經過偵查,否定原立案依據而采取的訴訟行為。

撤案流程如下:

1.撤銷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報上級領導審批後,寫出撤銷報告。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駁回起訴;

2、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應當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提交檢察機關決定撤銷案件;

3、撤銷案件決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法作出的撤銷案件的文書,稱為撤銷案件決定書;

4.派出所只立案偵查。在調查過程中,如果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派出所將停止調查。公安機關的調查是國家行為,不是私人行為,不是私人想調解就能解決的,私人也不允許幹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壹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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