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案是指偵查機關發現立案偵查的案件存在壹定的法定情形,或者經過偵查,否定原立案依據而采取的訴訟行為。
撤案流程如下:
1.撤銷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報上級領導審批後,寫出撤銷報告。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駁回起訴;
2、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應當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提交檢察機關決定撤銷案件;
3、撤銷案件決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法作出的撤銷案件的文書,稱為撤銷案件決定書;
4.派出所只立案偵查。在調查過程中,如果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派出所將停止調查。公安機關的調查是國家行為,不是私人行為,不是私人想調解就能解決的,私人也不允許幹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壹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