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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97條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案件的審查程序、期限和決定要求。

壹是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會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批準逮捕應當詳細列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涉嫌的犯罪事實、證據和逮捕的必要性。

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程序

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申請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否符合逮捕條件。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其供述和辯護,並通知辯護律師提出意見。

三。審查和決定的時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收到批準逮捕申請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這壹時限保證了審查程序的及時性和效率,避免了對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羈押。

四。決定的執行和監督

人民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逮捕,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采取其他強制措施。同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保證偵查活動的合法、公正。

總而言之: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案件的審查程序、期限和決定要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應當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確保審查的公正、合法。同時,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97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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