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管轄權原則
1.屬地管轄原則: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分級管轄原則: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3.特別管轄原則: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管轄權的具體規定
1.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和預審。
2.人民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
人民法院負責刑事案件的審判,包括壹審、二審和再審程序。
三。特殊情況下的管轄權規定
1.多個地區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3.刑事案件管轄權異議應當在壹審程序中提出和解決。
總而言之:
刑事訴訟法中的審判權是確保依法、公正、高效辦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保障。各專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行使管轄權,從而維護了刑事司法的權威和公正。同時,對特殊情況下的管轄問題也有明確的規定和解決辦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5條規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8條規定: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刑訊逼供、報復陷害和非法搜查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