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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的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其他專門國家機關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

壹.管轄權原則

1.屬地管轄原則: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分級管轄原則: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3.特別管轄原則: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管轄權的具體規定

1.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和預審。

2.人民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

人民法院負責刑事案件的審判,包括壹審、二審和再審程序。

三。特殊情況下的管轄權規定

1.多個地區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3.刑事案件管轄權異議應當在壹審程序中提出和解決。

總而言之:

刑事訴訟法中的審判權是確保依法、公正、高效辦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保障。各專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行使管轄權,從而維護了刑事司法的權威和公正。同時,對特殊情況下的管轄問題也有明確的規定和解決辦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5條規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8條規定: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刑訊逼供、報復陷害和非法搜查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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