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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立案救濟的方式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刑事訴訟法其實對我們的生活很重要。刑事訴訟法是為保證刑法在我國的實施而頒布的法律。刑事訴訟法其實有很多規定,其中就有公安機關立案的規定。那麽刑事訴訟法中立案救濟的方法有哪些呢?首先要明白補救措施是什麽,有沒有用。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六條。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對不立案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後七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1.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法院現在實行立案登記制。如果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決,當事人可以向上訴法院或上級法院申訴。涉嫌瀆職的,可以到檢察院報案。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登記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起訴和自訴,應當全部受理,出具書面憑證,註明收到日期。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或者自訴,應當當場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和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說明。第十三條立案時,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收到申訴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不壹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申訴內容以及不予立案、拖延立案、幹擾立案、不予裁定、決定等行為,可以向被申訴人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查明事實,並將情況反饋當事人。如發現違法違紀行為,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知識:起訴狀內容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書面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規定,起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國籍。職業,工作單位,居住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體現了雙方的身份,使原、被告具體化。2)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是投訴的主要內容。原告應當在起訴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法律關系事實、爭議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需要證據來證明。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因此,在撰寫起訴狀時,原告應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以及提出這種請求的理由。提供書證、物證的,應當隨起訴狀壹並提交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寫明證人的住址,以便人民法院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記錄原告口頭起訴狀時,必須對上述內容逐壹詢問,並記入筆錄。刑事訴訟法中的立案救濟是因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而進行的。我們國家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情況是有規定的,因為不是什麽都能立案。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向當地的法律機關申請,然後會有相應的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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