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各項訴訟制度建立的壹個重要目的和價值追求,就是探索案件的客觀真實,使主觀判決最大限度地符合客觀實際。刑事證據開示法律制度可以保證控辯雙方在庭審前交換與案件相關的證據信息,保證控辯雙方為庭審做好充分準備,從而削弱對抗式庭審方式帶來的不利影響。“通過法庭審判對刑事證據進行質證和認證,既保證了案件的客觀真實性,又保證了控辯雙方法律地位的實質平等。
(二)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毫無疑問,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之前,有權了解被指控犯罪的證據材料,是“刑事訴訟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這壹憲法原則的具體實現。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建立,使被告人能夠通過其辯護律師了解支持起訴的證據,使辯護人能夠作為國家檢察機關在庭審中反駁檢察機關(以下簡稱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同時,通過證據開示制度,辯方也可以知道控方掌握的有利於被告的證據材料,這無疑會成為支持辯方對抗的有力理由,從而保證被告人的核心訴訟權利——辯護權的實現。在這方面,證據開示制度功不可沒。
(三)確定案件爭議焦點,保證案件審判質量。
由於控辯雙方在庭審前相互交換了案件信息,做了充分的準備,很容易促進控辯雙方爭議焦點的形成,法庭上的質證也可以有針對性,庭審中也可以充分交換證據所包含的案件信息。無疑,這有利於審判法官自由心證的形成,有利於法院對案件事實形成正確的判斷,做出正確的判決。只有這樣,對抗制審判模式才能在本質上得以確立,對抗制刑事訴訟才能順利進行。
(四)確保法院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刑事證據開示法律制度既可以使法庭審判不因確定案件爭議焦點和調查核實證據的需要而中斷,保證法庭審判的連續性,又可以使案件的判決最大限度地符合客觀實際,讓被告人服刑,減少不必要的上訴和申訴。這樣,無疑將大大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保證庭審不間斷原則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