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和終止法律關系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事權利能力的類型:
1,根據民事權利的內容是否為財產利益,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2.根據權利的功能,民事權利可以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3.根據民事權利的有效範圍,民事權利可以分為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
4.根據兩種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以分為主要權利和從屬權利;
5、根據二者之間是否存在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始權利和救濟權利;
6.根據權利的可轉讓性,民事權利可以分為專有權和非專有權。
綜上所述,法律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即確認自然人的民事主體地位,這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也包括自然人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從含義上講,稱之為“民事權利能力和義務能力”更為全面。“民事權利能力”的采用凸顯了民法以保護民事權利為核心的立法精神。民事權利能力具有不可分割的特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134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誌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面成立。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
第135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136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