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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現場處置?

工作標準1,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2.發現並控制可疑罪犯;3、搶救傷員,需要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4.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5.進行初步現場勘查,收集和保存證據;6、扣押非法所得、違禁物品;7、依法實施當場處罰;8.組織調解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9、填寫出警記錄,做好相關出警工作的交接,出警結果需要制作法律文書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註意事項1。民警到達現場後,應當迅速制止違法行為,依法控制和查處違法嫌疑人,並立即按照規定開展取證工作。前期調查取證主要包括現場和微量物證的保護、現場勘查和訪談、錄音和照相(錄像)、物證的收集。現場取證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合法、有效。2.拍攝犯罪現場,固定相關證據。特別是,必須立即拍攝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案例。同時,使用現場執法取證儀器。現場攝影和錄像包括方位、概況、關鍵部位和細節。3、現場證據保全,包括提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依法扣押工具、違禁物品等。註意提取證據時要使用手套和物證袋,避免損傷指紋;4.現場勘驗時,應當詢問當事人和勘驗現場的見證人,及時登記在場人員的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5.現場調解的案件範圍包括: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毀壞財物、制造噪音、發送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讓動物驚嚇他人、侵犯隱私等。由民事糾紛引起的,前提是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情節輕微,因果關系明確,雙方對案件和事實均無異議。沒有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對醫療費用、物品損失賠償沒有爭議的,經雙方同意,警方可以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治安調解規定》的規定,當場進行調解,並制作《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6、案情復雜,涉及大量警力或警力無法當場完成出警的,要向組長匯報,組長要迅速調動其他警力趕赴現場進行處置。7、與值班人員或辦案民警做好交接,包括人員(違法人員、受害人、相關證人)、物品(作案工具、武器、贓物)、案(事)件照片等。在交接時,警察還必須出具“抓(查)已通過”的證明。值班人員或者辦案民警接收後,應當做好保管或者移交工作,並按照規定將警情信息錄入協同辦案系統。警情的處理方法在任何緊急情況下都是通用的,但有些人可能會為不屬於警方管轄的事情報警,所以要求警員必須將這種情況詳細告知報案人。至於警方處理辦法的詳細規定,其實是對警務人員工作的規範約束,墜物也可以通過警方認定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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