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立法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消費者為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受本法保護。這部法律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目標
(1)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建立和加強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基礎,彌補了原有法律法規對消費者權益保護調整不充分的缺陷。我國現有的很多法律法規都涉及到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比如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等。而消費者的權益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受到損害的問題,只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全面明確的規定。
(2)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經營者應當承擔哪些義務來維護消費者權益,特別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行為,即必須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這對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也具有重要作用。
(3)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權益不是消費者個人的事情。當代社會生產與消費的關系密不可分,結構合理、健康發展的消費無疑會促進生產的均衡發展。沒有消費,就沒有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已成為實施消費政策的重要內容,這有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