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過程中所遵循的步驟、時限和順序的總和。
法定價值
1,規範和制約行政權力的合法行使,體現法制政府、文明政府的理念;
2.為維護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嚴提供程序保障;
3.促進行政權力的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基本原理
1,程序合法原則: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法定程序辦事。程序必須以法律形式規範化、系統化,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須貫穿法治精神,實行依法行政。
2.相對人民主參與原則:具體體現為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參加聽證、陳述申辯和申請復議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3.行政效率原則:體現在精簡程序,減少行政浪費,明確辦事時限,不停止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執行。
4.程序公正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活動中合理處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在程序上平等對待對方。
5.行政民主原則:行政程序必須貫穿民主精神,體現民主意誌,符合民主要求。它要求行政程序的內容更加註重行政民主化和公民民主權利的保障。
行政程序中的民主參與機制:包括信息公開制度、聽證制度、協商制度和信訪制度。
B.行政程序的民主保障機制:主要表現在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和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從而實現兩者的平衡。
C.行政程序的民主監督機制:主要通過民主參與機制和行政救濟制度。
程序分類
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行政程序進行不同的分類。了解行政程序的分類和內容,有助於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也有助於行政相對人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內部管理程序和外部管理程序。基於行政程序的適用範圍,可以分為內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內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內部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循的程序。
2.抽象行政行為程序和具體行政行為程序。根據所涉及的行政行為的性質,行政程序可以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3.法定行政程序和故意行政程序。根據法律是否有明確規定和要求,行政程序可以分為法定行政程序和故意行政程序。法定行政程序是指由於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行政主體必須遵循的行政程序,因此也稱為強制性行政程序。
4.事前行政程序和事後行政程序。根據行政程序適用的時間順序,可以分為行政前程序和行政後程序。行政事前程序是指行政行為實施之前或實施過程中應當遵循的程序。
5.主要行政程序和次要行政程序。根據行政程序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影響是否是實質性的,行政程序可以分為主要行政程序和次要行政程序。
6.主動行政程序和基於申請的行政程序。根據行政程序的啟動和終止是否由行政主體依職權發起,行政程序可以分為主動行政程序和依申請行政程序。
7.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執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根據行政職能的不同,行政程序可以分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執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