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予以糾正。”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糾正提出了嚴格的要求,但對如何糾正卻沒有具體的規定。從執法實踐來看,要考慮以下六個方面:1。數字、筆跡、日期等方面的錯誤。如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有編號、字跡、日期、印章等錯誤,應在局公文中說明,重新制作。第二,處罰的種類和程度有問題。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處罰種類或者幅度有錯誤的,應當在局機關公文中作出必要說明,向行政相對人撤回行政處罰決定,重新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送達行政相對人。因處罰種類或者幅度發生變化,需要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的。三。法律適用錯誤如發現行政處罰決定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有錯誤,如上述情形,應以局機關公文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並向行政相對人追償。然後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並向行政相對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四。事實錯誤行政處罰決定中違法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確鑿的,以局機關公文撤銷行政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撤回行政處罰決定。然後重新調查核實違法事實,補充完善相關證據。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按照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作出新的決定,重新履行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因為在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我們執法部門可以重新調查取證,重新作出決定,這也符合行政處罰法要求行政機關主動糾錯的精神。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我們的執法部門是不允許自行收集證據的,即使收集了也是無效的,但是主動糾錯是符合行政處罰法的原則和要求的。五、程序錯誤發現行政處罰程序存在錯誤,在檢查報告送達後15日內或者責令整改期滿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對檢查報告提出異議或者在責令整改期滿前對處罰提出異議,導致本案件處罰存在嚴重程序性缺陷的,以局機關公文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手中收回《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按照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重新作出決定,重新履行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及物動詞管轄錯誤因管轄權不足,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有錯誤的,以該局公文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並向行政相對人追償行政處罰決定。然後根據案件移送的規定,將案件材料移送主管部門進行處理。雖然我們無權處理這種違法行為,但不代表其他有權處理的部門不能處理。《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規範和保障行政處罰的實施。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進行申訴或者舉報;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