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易程序是違法事實明確、有法律依據、處罰較輕的行為,行政處罰決定由執法人員當場作出。除了簡易程序處罰外,所有違法行為都應按照壹般程序給予行政處罰。關於壹般程序,《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和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辯護和聽證程序。《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同時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可以當場實施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