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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調查取證應包括哪些證據?

行政處罰的調查取證應當包括:書證;物證;視聽材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詞;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以上證據需要法院核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

(壹)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以下處罰:

1,警告;

2.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

3、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罰款。

(二)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證件,按照規定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場處罰決定必須報公安機關備案。

(三)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20元罰款;

2、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實施;

3、在水上、本市郊區縣和城鎮以外的被處罰人,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被處罰後,可以當場繳納罰款。

當場收繳罰款的,執法人員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不開具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行政處罰壹般程序的適用條件:

(壹)違法事實較復雜、情節較嚴重,需要調查取證或者可能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適用壹般程序。

(二)下列行政處罰由公安派出所或者相應級別的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執法單位作出:

1,警告;

2.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三)下列行政處罰由公安局和縣(市)區公安分局作出: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四)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查明事實,提供充分證據,調查取證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全面、客觀、公正進行。

(五)執法人員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行使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住所和物品進行檢查的權利。發現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執法人員認為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6)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制作治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治安處罰的,應當填寫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向被處罰人宣布。同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決定宣布後,應當依法送達被處罰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從重處罰。

第46條_證據包括:

(壹)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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