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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行為與行政事實行為的區別

1,目的不同:

(1)行政事實行為的目的是通過宣傳、教育、服務、規劃、引導、協調和改善社會福利,幫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轉化為自覺行為。

(2)行政法律行為的目的是通過行政強制手段,即命令或禁令,保證行政法規的實施,以保護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2.不同的特點:

(1)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基於職權不能創設、變更、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行為。它具有三個特征:行政性、無法創設、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系、損害權益。

(2)行政法律行為有其自身的特點:主體資格、權限、法律和程序,即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的程序必須合法,符合法律規定的步驟、方式、方法、期限和順序。

3、法律調整的重點不同:

(1)行政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基本構成要件的行為,法律調整的重點在於意思表示本身。

(2)行政事實行為不同,法律調整的意義僅在於行為本身或其結果。

4.不同的判斷方法和性質:

(1)行政法律行為司法審查的本質是判斷其是否合法有效。因此,維持、撤銷和變更行政行為是最重要的判決形式。

(2)對於行政事實行為,不需要判斷其有效性,只有對行為合法性的認識問題,判斷的形式主要是違法性的宣告和確認。

擴展數據

行政法律行為與行政事實行為的關系;

1,行政法律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作為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具有許多* * *特征。

2.兩者之間的聯系在於都是行政主體的行為。行政事實行為往往被視為行政法律行為的輔助行為、階段行為或派生行為,與行政法律行為密不可分。

3.行政事實行為也具有法律意義,可能對行政法律行為的效果產生影響。有些行政事實行為可以轉化為行政法律行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行政法律行為

參考:百度百科-行政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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