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基本概述
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請求該行政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重新審查該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的壹種行政救濟方式。行政訴訟是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裁定的司法救濟方式。
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並行的情況
壹般情況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可選的,即當事人選擇行政復議後仍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當事人直接選擇行政訴訟。但在某些具體案件中,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可以並行進行。比如,行政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或者當事人認為復議決定明顯違法或者不當的,在等待復議決定期間,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並行時的註意事項
當事人在選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並行時,應當註意以下幾點:壹是確保所選擇的救濟渠道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其次,要充分認識和評價兩種救濟方式的利弊,以便做出更明智的選擇;最後,在並行中,要註意保持兩種救濟方式之間的協調與合作,避免沖突或重復工作。
總而言之:
壹般情況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可有可無的,但在壹定情況下可以並行進行。當事人在選擇救濟渠道時,應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評估各種救濟渠道的利弊,並保持平行協調配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16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再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得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44條規定:
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但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