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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期限的計算規則。

行政復議的期限壹般為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申請人應當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有關行政復議機構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以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為受理日。

行政復議申請人應當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復議的具體程序。

壹、申請復議

申請人應當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復議受理

1、復議機關應當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交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條件但本機關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受理的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行政復議

1.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2、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復議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被申請人副本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書,並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復議機關法制辦公室應當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復議意見,報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

5.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復議申請,復議同時終止。

6.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復議決定書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履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2.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自復議期滿之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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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壹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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