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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軍的親戚都是什麽人?

軍政審的直系親屬包括下列成員:

壹、家庭成員範圍:指本人配偶、父母(監護人、直系撫養人)、未婚兄弟姐妹;

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是指已婚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據法律:

本人或者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參加過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宗教極端、黑社會性質犯罪團夥等非法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社會關系的主要成員或者其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的骨幹;

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受過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尚未查清的嚴重違法問題,本人包庇、報復的;

主要家庭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或者嚴重政治問題的,可以不征集服現役。

法律依據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不被征集服現役。

(壹)散布有政治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輯、出版、發表有政治錯誤的文章或者作品。

(二)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調查、起訴、審判;

(四)因犯有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責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或被開除黨籍的;

(五)有黑社會組織或者犯罪團夥跡象,有損國家形象和社會公德的紋身;

(六)與境內外具有復雜政治背景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活動的,參加過有害武術組織或者積極參加活動的;

對自己有較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武術組織的骨幹成員;

(八)本人或者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夥或者活動的;

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其他親屬為上述非法組織的骨幹。

(九)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受過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尚未查清的嚴重違法問題,本人包庇或者打擊報復的;

(十)主要家庭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或嚴重政治問題,本人無法劃清界限的;

(十壹)不符合征集服現役政治條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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