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產權調換所謂產權調換,是指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被征收人的選擇,以所購或在建房屋的所有權補償被征收人,並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和用於產權補償的價值進行差價結算的補償方式。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規則進行評估確定。
3.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相結合在征收補償中,被征收房屋壹部分采用貨幣補償,壹部分采用產權調換補償,即貨幣補償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