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是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作出的,具有強制性,是否簽字不會影響其履行。對行政拘留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此外,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些方法可以幫助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法規
《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變更、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等證件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自主經營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撤銷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非法籌集資金、收取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相關事項,行政機關未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和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養老金、社會保險費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的;
第八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民事糾紛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壹)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二條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應當提供符合本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行政拘留每日二百元的標準繳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