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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有三個特殊原則。

依法立法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立法的特殊原則如下:

第壹,依法立法原則

依法立法原則包括法律優先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

1,法律優先原則。法律優先,又稱法律優勢或法律優位,是指行政行為應受現行法律約束,不得實施違反法律的行為。在行政立法中,要求行政立法不得與現行法律相抵觸。因為法律優先只要求行政行為不違反法律,並不要求所有的行政行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所以是消極的依法行政原則。法律優先原則表明,除憲法外,法律的效力高於任何其他法律規範,法律的位階高於任何其他法律規範。法律優先原則適用於所有行政領域,包括抽象行政行為,沒有限制和無條件。

2.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是依法行政的積極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只有在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才能實施相應的行為。表現在行政立法上,就是行政立法必須有法律依據。就立法而言,重要事項應由法律規定。未經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得通過行政立法進行規定。法律保留的要求明顯嚴於法律優先權。法律保留可分為絕對保留和相對保留。絕對保留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相對保留的事項原則上由法律規定,但在法律特別授權的情況下也可以規定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行政法律行為嗎?

是的,行政立法是壹種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管理對象,制定法律、法規、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和其他行政規章實施的行為。其行為形式體現為行政法律文件,包括規範性文件和非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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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三條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第四條立法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第五條立法應當體現人民意誌,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渠道參與立法活動。第六條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利和責任。

法律規範應該清晰、具體、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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