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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其他具有行政審批權的組織)

從內涵上講,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包括其他具有行政審批權的組織)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準予從事特定活動,承認其資格,以“批準”、“同意”、“年檢”等方式確認特定民事關系或者特定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的行為。

行政審批是行政審批的統稱。行政審核又稱行政審批,其本質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和批準,這往往表現為加蓋公章的做法;行政審批又稱行政許可,本質上是行政主體同意某壹相對人取得某種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在實踐中表現為發放許可證。行政審核和行政審批經常壹起使用。只有滿足相關條件才能獲得許可,並且需要定期檢驗。如果沒有違反規定,相關機關會在許可證上蓋章,以示對相對人身份合法性的認可。總之,行政審批是實際執法部門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審查其是否符合條件的行為。

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的限制性管理。

批準有三個基本要素:

1,額度限制;

2、審批機關有權選擇;

3.壹般來說,這是最終決定。

審批最重要的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權和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條件也可以不批。

行政審批中存在的問題:

1.監督的重新審批

部分審批事項合並或調整為審核、預備案等。雖然形式變了,但審批的本質沒有變。壹些審批程序繁瑣、限時、低效。

2.審批設置管理不嚴。

特別是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管理不規範,隨意性大。壹些部門和地區利用“紅頭文件”和規定,以登記、備案、年檢、監督、鑒定、審批、準銷證、準運證等形式變相設置審批事項。

3.監督機制不健全。

行政權力的監督機制還不完善。壹些部門權力過於集中,同時承擔審批、執行、監督、評估等職能,權力濫用的風險較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增強針對性,著力解決這些突出問題。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第壹條進壹步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策,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我管理的,政府應當退出。凡能采取事中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的,不設前置審批。以部門規章和文件形式設定的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應當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審批項目動態清理機制。

第二條積極推進行政審批規範化。新設立的審批項目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對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和論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以規章、文件的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行政審批事項。研究制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設定和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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