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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編制需求計劃和采購計劃的風險。該環節的主要風險是需求或采購計劃不合理,未按實際需求安排采購或意向超過計劃采購,可能導致采購物資過量或短缺,影響單位正常工作。

(2)采購活動的風險。該環節的主要風險是采購申請審批制度缺失,采購申請未得到適當批準或超出授權批準,采購過程未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可能造成違法違規風險。

(3)采購驗收風險。該環節的主要風險是驗收標準不明確,驗收程序不規範,對驗收中存在的異常情況不處理,可能導致賬實不符和采購物資損失的風險。

(4)采購業務質疑投訴應對的風險。該環節的主要風險是供應商提出的質疑和投訴不能及時得到妥善處理,可能存在違規違紀或欺詐行為,可能引發復議、訴訟等導致單位聲譽受損的風險。

(5)采購業務中記錄的風險。這個環節的主要風險是應付賬款核算不準確、不及時,可能導致財務信息不真實、賬目不完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政府采購。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政府集中采購的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本法所稱采購,是指通過合同有償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和雇傭。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式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料、燃料、設備和產品。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和修繕。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七條政府采購應當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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