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誹謗的,情節嚴重的,被侮辱、誹謗的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依法追究侮辱、誹謗殘疾人的人的刑事責任。
以下是關於法律援助、司法協助、侮辱和誹謗殘疾人的規定。
壹、《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規定》
第二條經殘疾人法律援助協調領導小組批準,設立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對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進行指導和監督。
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民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衛生部門、殘聯均負責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相關業務工作和管理。
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設在同級殘疾人聯合會。
第四條殘疾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殘疾人法律援助申請由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認真受理。
第五條認為案件符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條件的,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將案件轉介相關機構,協助殘疾人獲得相應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有關單位或者部門應當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援助的其他情形,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協助殘疾人獲得相應的法律服務和援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