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正式使用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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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收費對象分為三類:涉企收費、涉農收費和其他收費。
2.根據收費的性質,分為兩類: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壹)“行政收費”是指政府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二)“經營性收費”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服務時收取的費用。
三、按管理權限可分為中標費、中標費、中標費和其他費四類。(壹)該項中的中標費是指中央政府批準的項目和中央政府規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二)省級收費標準參照中央審批項目,各省(自治區、
市)制定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三)省級標準收費是指各省(區、市)審批項目和省(區、市)自行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四)其他收費是指各省(區、市)審批項目和各省(區、市)委托下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按收費類別分為六類:行政事業性收費、資源補償費、鑒定費、考試費、培訓費和其他費用。(1)行政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行使國家管理職能時,向被管理對象收取的費用。其中,“收費許可證”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社會、經濟、
技術、資源管理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發放各種證件、許可證、賬冊和卡片並收取工本費。主要包括報名費、註冊費、手續費、檢驗費、考試費、簽證費和各種證照費。(2)資源補償費。資源補償費是指為開發利用自然和社會公共資源,依照法律法規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水資源費等資源費和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使用費;排汙費、水土流失防治費、林地補償費、社會撫養費及其他補償和治理費。(3)鑒定費。鑒定費是指依據法律法規,為檢驗、檢測、鑒定、驗證、認證、檢疫等活動收取的費用。主要包括檢驗費、檢驗費、鑒定費、驗證費、
認證費、檢疫費等。(4)考試費。考試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或省政府文件,或實施經人事部批準的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資格考試,以及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的職業資格考試而收取的費用。(5)培訓費。培訓費是指根據法律、
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培訓活動收取的費用。(六)其他費用。其他類收費是指上述五類收費以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制度(壹)收費項目和標準實行中央和省級審批制度。
(2)收費公告和公示制度。(3)收費許可證制度。(4)統壹收據管理系統。(五)財政管理體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和非稅收入管理。(六)收費年審管理制度。(七)收費員壹卡通系統。(八)收費統計報告制度。(9)費用委托制度。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