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訴訟時效。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訴權利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訴權利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訴權利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2.特別訴訟時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之日起計算。因不屬於檢察官本人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因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提起訴訟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追訴期限內。涉及房地產的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
1,壹審,包括起訴、受理、審判;
2.二審中,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自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綜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