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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壹審撤銷判決的法律效力

行政訴訟中撤銷行政行為判決的適用情形包括:

1,主要證據不足。

指被控具體行政行為缺乏必要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控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

2.法律適用錯誤。

指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3.違反法定程序。

指行政機關違法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遵循的步驟、順序、方法和時限。

4、超越權限或濫用職權。

撤銷行政行為的條件:

行政行為法律要件的缺陷。合法的行政行為必須具備三個要素:法律主體、法律內容和法律程序。

不當行政行為。不當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決定撤銷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壹定期限內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

歸納起來,行政訴訟壹審行政判決有四種: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在我國行政訴訟程序中,人民法院的最終審判結果壹般包括四種判決形式,但無論哪種判決形式,作出判決的程序都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壹)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將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行政行為不需要撤銷或者執行判決,人民法院裁定違法的:

(壹)行政行為違法,但無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無意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對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可以向其中壹個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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