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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書的送達方式

法律主觀性:

(1)直接發貨。登記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將決定公告後當場交付被處罰的社會組織負責人,由負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即負責人拒絕簽名蓋章的,辦案人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登記機關在申請直接送達時,應註意以下幾點:①如無特殊情況,應申請直接送達;②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接收負責人應簽收;③受送達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④受送達人向登記機關委托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⑤送達法律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⑤收件人要簽收。(2)留置送達。在適用留置送達時,應註意以下幾點:①留置送達的條件是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②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並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③受送達人、見證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將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和其他見證人不願意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將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3)郵寄送達。登記機關難以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時,也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時,應註意以下幾點:①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只能郵寄送達;②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③郵寄送達的,應當附有送達回執。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壹致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④未寄回掛號信回執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4)公告服務。公告服務是最後壹種服務方式。申請公告送達時,應當註意以下事項:①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的,應當公告送達;②公告可以郵寄到受送達人的原住所;③公告可刊登在公開報紙、互聯網等媒體上;③公告期為公告之日起60天;④公告期滿後,視為送達;⑤登記管理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的,應當將原因和過程記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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