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性協議是表示訂立協議的意思並經對方同意的文書。雖然也有書面合同,需要簽字,但是沒有法律效力。
這種約定是為了表示壹種意向,而不是正式的約定。所以可以隨意簽,壹般有兩種方式。第壹份單獨簽署,僅由發出意向書的壹方簽署,但文件需要壹式兩份。第二種形式是聯署。雖然這只是壹種意思表示,但形式還是協議的形式。
法律沒有規定意思表示協議的效力,意思表示協議的通常內容含有使其失去約束力的條款。如果意向性協議列舉了“本意向性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等條款,意向性協議中的這些條款通常表明雙方不希望受相關內容的約束。因此,壹般來說,意向性協議不具有與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意向合同是任務委托方和承包方事先達成的書面協議。在此基礎上,承包商可以開始制造供應品或準備提供服務。當買方的利益要求承包商作出有約束力的承諾時,可以采用這種合同,這樣工作就可以立即進行,不可能有足夠的時間談判壹個明確的合同來滿足提出的需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壹條當事人可以采用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