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累犯往往因其多次犯罪而表現出對社會秩序和安全的較大威脅,因此法律對其采取較為嚴厲的處罰措施。
壹、累犯的定義和特征
累犯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受到處罰後,在壹定時期內故意再次犯罪。累犯具有反復性、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的特點。因此,法律在刑罰執行中對累犯作了更為嚴格的規定。
第二,累犯不適用緩刑。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壹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壹定期限內附條件不執行的制度。但對於累犯來說,因為有前科,再次犯罪,就說明了他們對社會規則的不尊重,對法律的漠視。所以法律明確規定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三,累犯不適用假釋。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壹定刑期後,因其確有悔改表現,不會危害社會而提前有條件釋放的制度。但由於累犯的反復性和主觀惡性,法律認為不適合假釋。
但是,累犯雖然不適用緩刑和假釋,但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其權利和義務仍然同其他公民壹樣受到法律的保護和約束。累犯可以通過自我改造,遵紀守法,積極參與社會,逐步恢復自己的社會地位和公信力。
總而言之:
累犯不適用緩刑和假釋,這是法律對累犯的明確規定。這種規定體現了法律對累犯的嚴厲打擊和對社會秩序的維護。但是,累犯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仍然有權享受與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他們改造自己、重新融入社會的努力應當得到社會的認可和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65條規定: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72條規定: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81條規定: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已執行原判刑期的壹半以上。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服刑時間超過13年。如果他們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重新犯罪的危險,可以假釋。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免除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