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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制定的法規和部委的法規是什麽關系?

1.省人大制定的法規: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1)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具體規定的事項;(二)屬於地方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2.部委規章: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可以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是為實施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而規定的事項。

3.從以上規定來看:(1)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各有適用範圍。從這個層面來說,壹般很難籠統地說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的效力孰高孰低。比如部委以規則形式確定的財政、金融、計劃等宏觀經濟政策,屬於中央政府的職權範圍,也是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行政行為。地方法規壹般不能涉及,原則上應遵循。如果兩者在適用上存在法律沖突,就不能簡單地說哪個更有效。關鍵要看法律沖突糾紛屬於誰的管轄,應該以哪個為準。(2)從地方性法規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來看,地方性法規在立法依據、權限範圍、立法法的結構層次、法律規範的性質、設定權限、沖突裁決機關的級別等方面都高於部門規章。(3)從法律效力來看,總體上,地方性法規在其適用的行政區域內大於部門規章。無論從我國的政治體制,還是從二者的制定程序來看,部門規章對地方性法規都沒有約束力。

4.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壹致怎麽辦: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同壹事項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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