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定義首先指出“侵略是指壹國使用武力侵犯另壹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以與《聯合國憲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壹個國家違反《憲章》的規定首先使用武力構成侵略的明顯證據”。定義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無論宣戰與否,均構成侵略行為:①壹國武裝力量侵入或攻擊另壹國領土;或由這種入侵或攻擊造成的任何軍事占領,不論時間多短,或以武力吞並另壹國的領土或部分領土;(2)壹國武裝部隊轟炸另壹國領土,或壹國對另壹國領土使用任何武器;(三)壹國軍隊封鎖另壹國港口或海岸;(4)壹國武裝部隊攻擊另壹國陸海空軍,或商船、民用航空器;(五)壹國違反與另壹國簽訂的協議規定的條件,使用其駐紮在接受國境內的武裝部隊,或者在協議終止後延長該武裝部隊駐紮在該國境內的期限;⑥壹國為他國利用其領土對第三國進行侵略;(7)壹國或其名稱派遣武裝小隊、武裝團體、非正規軍或雇傭軍對另壹國實施武力行為,其嚴重性相當於上述行為,或該國實際參與這些行為。”該定義指出,以上所列行為並非詳盡無遺,安理會可以認定其他行為也構成侵略,該定義不得被解釋為擴大或縮小《聯合國憲章》的適用範圍,包括《憲章》關於合法使用武力的各種情況的規定;也不能以任何方式阻礙處於殖民、種族主義或其他形式外國統治下的人民爭取自決、自由和獨立的權利。定義還指出:“任何性質的理由,無論是政治、經濟、軍事還是其他理由,都不能用來為侵略辯護”;“侵略戰爭是危害國際和平的罪行”;“通過侵略獲得的任何領土或特殊利益不應也不應被承認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