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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是合法的東西嗎?

物是指“存在於人體之外,能滿足人的社會需求,並能為人所控制的物質產品。”原則上,錢是合法的東西。但金錢在刑法中是單獨分類的,不是刑法意義上的,而是民法意義上的。

在刑法中,財產的定義有以下三種:

1,錢:

即普遍等價,可以實現物質利益。錢屬於“財富”的範疇。實踐中,如果行賄人使用假幣“行賄”,當行賄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受假幣時,應以受賄罪未遂論處。理由是假幣雖然屬於“物”的範疇,但沒有使用價值,行賄人基於誤解而收受,不能構成受賄罪,應認定為受賄未遂。在這種情況下,“行賄人”不能視為受賄,因為假幣沒有使用價值,“行賄人”完全是在利用欺騙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處理這種情況,應當將“行賄人”視為利用。

2.東西

刑法中的物,只是指可以進行的、有形的、有使用價值的東西。這與民法中“物”的概念基本壹致。根據民法理論,物是指“存在於人體之外,能滿足人的社會需要,並能為人所支配的物質產品”。受賄罪中的“物”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第壹,是有形的,即具有壹定的物理或化學性質,這種性質可以用現代技術來衡量。有形不等於固定。以其他形式出現的也是壹種物,如電、氣、暖風等,都屬於刑法中“物”的範疇,自然也屬於受賄罪中“物”的範疇。如果行為人接受電、煤氣、暖氣等。由他人無償提供,其價值達到受賄罪定罪數額的,應當認定為受賄罪,二是可交換性。其實互換性是建立在能夠現實控制的基礎上的。不能控制的東西,即使是有形的,也不屬於刑法上的“物”。三是有實用價值,即能滿足人的物質和精神需求。

3、可以行使物質利益請求權的證明

將前兩類作為賄賂犯罪中的“財物”,不會引起太大爭議。關鍵在於可以行使物質利益請求權的憑證,因為在民法理論上,這種憑證不屬於“物”的範疇。在現實中,貨幣和商品交易的形式正在逐漸發生變化。壹是現金交易逐漸減少,取而代之的是票據交易、記賬交易等形式;二是電子貨幣的出現,大量資金開始通過互聯網等網絡轉移,比如現在蓬勃發展的電子商務、信用卡交易等。從未來的發展來看,傳統的交易形式會慢慢讓位於新興的交易形式。因此,物質利益請求權的憑證也是壹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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