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已於0998年6月26日經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於0998年6月26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公布,自0998年5月6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是為保護醫師合法權益,規範醫師執業行為,加強醫師隊伍建設,保障人民健康,實施健康中國戰略而制定的法律。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22年3月30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二十二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在註冊執業範圍內,按照有關規範進行醫療診斷、疾病調查、醫療處理,出具相應的醫療文書,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和保健方案;
(二)獲得勞動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
(三)獲得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基本執業條件和職業防護用品;
(4)從事醫學教育、研究和學術交流;
(五)參加專業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六)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機構的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二十三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樹立職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救治患者,落實疫情防控等公共衛生措施;
(二)遵循臨床診療指南,遵守臨床技術操作規範和醫德規範;
(三)尊重、關心和愛護患者,依法保護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
(四)努力學習,更新知識,提高醫學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質量;
(五)宣傳推廣適合崗位的健康科普知識,對患者和公眾進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