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撤銷,是指行政行為自成立時起即無效,在主管國家機關作出撤銷決定後,即失去法律效力。它不同於行政行為的無效。無效行政行為自始無效,而可撤銷行政行為只有在被撤銷後才失去效力。行政行為的撤銷是指行政行為從被撤銷時起即無效,相對人的義務即被取消,給相對人造成的壹切損失均應予以賠償。廢止前的行政行為仍然有效。
無效行政行為是指行政行為有特別嚴重違法情形或者明顯違法情形的;行政主體不明確或者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權限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為;實施行政行為會導致犯罪;行政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無效行政行為的法律後果是:行政相對人可以隨時請求主管機關宣布該行為無效;行政行為被宣告無效後,行政主體通過相應行為從相對人處取得的壹切(如罰沒等),應當返還相對人,解除相對人的義務,並賠償給相對人造成的壹切損失。
在實踐中,不同的行政行為可能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例如,違法的行政行為可能被撤銷或無效;完成歷史使命的行政行為可以廢止。因此,在處理行政爭議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采取何種法律措施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行政行為的撤銷、廢止和無效是三種不同的法律後果,其主要區別在於原因和後果。在實踐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采取什麽法律措施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法院可以決定撤銷或者部門可以撤銷。行政行為的撤銷和廢止是行政法上行使行政權的兩種常見方式,兩者在效力和法律後果上存在顯著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