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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時需要頒發的行政許可證件。

許可證是指相關行政許可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以“許可證”的名義出現的批準函,如衛生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捕撈許可證等。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壹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等形式,授予或者確認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者合法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在辦理行政許可時設立的專門辦事機構。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行政許可證件是行政管理中使用的重要憑證,即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批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1.行政許可證件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利於直接行政手段向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過渡。

2.行政許可證件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消費者和公民的權益。

3、行政許可證件有利於維護公眾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4.行政許可證書有利於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國民經濟。

5、行政許可有利於資源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和諧、健康、協調發展。

行政許可文書的壹般格式包括:

1,執照、許可證或其他許可證書;

2.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資格證書;

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證明;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壹)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文件。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對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第四十條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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