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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是否被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

我國行政法中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活動,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非政府組織。比如《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1990頒布的《鐵路法》第三條規定,國家鐵路運輸企業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賦予的行政管理職能。《行政處罰法》第17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法》第15條規定,組織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直接主管該組織的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非政府組織的授權主要是根據具體情況由單獨的法律法規規定,授予權力的內容和條件也有所不同。如果授權法律法規失效,相關組織的行政權限將不復存在。比如,此前頒布的《價格管理條例》就曾經規定了授權價格監督檢查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權限。後來頒布的價格法不再有這樣的授權規定,上述授權也不復存在。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類型壹般為國有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大致有兩類機構:壹類是履行國家行政職能的機構,如國家銀監會、國家保監會、國家證監會;另壹類是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它們是以社會福利為目的,在教育、科技、文化和衛生方面提供社會服務的公共組織,由國家機關或使用國有資產的其他組織主辦。這兩類機構由相關國家立法授權執行行政職能。如198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學位條例》第八條第1款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企業單位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國有公共企業、金融企業和國家公司往往成為法律法規授權的對象。包括郵電、鐵路運輸、煤氣公司、自來水公司在內的公共企業也將由國家立法授權實施部分行政管理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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