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明確審計機構。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明確具體負責本單位重大執法決定法律審查的工作機構,確保法律審查工作由機構承擔、專人負責。加強法律審計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把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員調整充實到法律審計崗位上,壯大工作力量,使法律審計人員配置與形勢任務相適應,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在法律審計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和完善本系統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整體調用機制,實現法律專業資源共享。
(2)明確審計範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通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案件疑難復雜,涉及多重法律關系的,需要進行法律審查。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結合其行政執法行為的類別、執法層級、領域、涉案金額等因素,制定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清單。上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下壹級執法機關重大執法決定法律審查目錄編制工作的指導,明確重大執法決定的標準。
(三)明確審計內容。要嚴格審查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準確,自由裁量基準使用是否恰當;執法是否超越執法機關的法定權限;行政執法文書是否齊全、規範;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審計完成後,法定審計機構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就是否同意或者存在的問題提出書面審計意見。行政執法承辦人應當對法制審核機構提出的存在問題的審核意見進行研究,作出相應處理後再次提交法制審核。
(四)明確審核責任。行政執法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是推進本機關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實施的第壹責任人,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負責。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法律審查流程,明確提交材料的要求和審查的方式、時限、責任,建立健全法律審查機構與行政執法承辦人對審查意見有分歧時的協調機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程序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和合法性負責。法律審核機構對重大執法決策的法律審核意見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審查的人員進行法律審查;未經法律審查或審查不得作出決定:
(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二)直接涉及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的,經過聽證程序;
(三)案情復雜,涉及多重法律關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計的其他情形。
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