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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行政執法證是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執法活動時的崗位憑證。行政執法人員需要持有行政執法證才能進行具體執法活動,行政執法證可以通過考試取得。目前,我國不同的省、直轄市、自治區對取得行政執法證的條件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取得行政執法證的條件:

(壹)有明確的行政執法崗位和具體的行政執法責任;

(二)具備滿足執法崗位要求的能力;

(三)通過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四)為機關辦公,在機關單位工作的人員。

行政執法證是執法許可的憑證,具有執法的權威性。在執法上,可分為消防執法、公安執法、刑事執法、公用企業執法四類。管理範圍涵蓋個人行為和單位行為的所有類別。

行政執法證的要求是這樣的人持有的:以現在的管理理念和執法改革理念,公務員沒有必要持有行政執法資格證,參加工作壹定年限後可以參加與現有工作相同的執法資格證的考試。行政執法資格證書由省級行政部門頒發,對執法範圍有嚴格限制。

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行政執法崗位和具體的行政執法職責;

(二)熟悉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三)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的行政執法培訓和行政執法機關組織的專業法律知識培訓,或者在網上完成規定課時並考核合格;

(四)上壹年度考試合格。

下列人員可以申領行政執法監督證:

(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關中從事行政執法監督的工作人員;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中從事行政執法監督的工作人員;

(三)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其他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具備資格的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申領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工作;(二)具有國家公務員資格;(三)具備從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應當具備的法律法規知識;掌握規範政府同行行為的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四)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培訓,並經考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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