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導是否有具體的法律依據是標準。
可分為有法律依據的行政指導和無法律依據的行政指導。前者是指有法律、法規、規章等明文規定,後者是指沒有。無論何種行政指導,都應遵循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則,合法合理。
行政指導的對象是否具體到標準?
可以分為壹般行政指導和個別行政指導。前者針對不特定的行業、地區和行政相對人,後者針對特定的行業、地區和行政相對人。後者是前者的延伸和發展,是前者的具體化。
以行政指導的功能差異為標準
可分為監管型行政指導、監管型行政指導和支持型行政指導。監管型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為維護和促進公眾利益,對妨害社會秩序、危害公眾利益的行為進行預防、規範和限制的行政指導。調整後的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當事人之間存在利益沖突且協商不成時,為達成妥協而出面調解的行政指導。有益的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為保護和幫助行政相對人的利益而向行政相對人提出建議的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方法
1.勸說。說服是行政機關通過陳述理由,希望行政相對人接受行政指導的壹種方式。說服是以行政推理為前提的。雖然行政行為也需要行政推理,但行政行為總是與強制聯系在壹起。因為行政指導沒有國家強制力做後盾,所以讓行政相對人接受行政指導的重要途徑之壹就是行政機關要以理服人。
2.建議。建議是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目的的需要,將自己對實現行政目的的方式方法的看法告訴行政相對人,希望行政相對人在政治、經濟、文化活動中對其建議作出回應,從而幫助行政機關實現行政目的。建議壹般有具體內容,被行政相對人接受後具有可操作性。行政相對人接受建議後需要行政機關幫助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滿足。行政機關正確運用行政指導,客觀上可以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對提升“好政府”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3.咨詢。協商是行政機關為了取得行政相對人的支持以實現壹項行政管理目標,與行政相對人討論壹項行政事項,從而增進相互了解和溝通,尋求與行政相對人達成諒解。
4.獎勵。獎勵是指行政機關通過給予行政相對人壹定的物質和精神鼓勵,引導行政相對人從事有助於行政機關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的行為。物質獎勵是指行政機關給予行政相對人壹定數額的獎金或獎品。精神鼓勵是行政機關給予行政相對人壹定的名譽。行政指導中的獎勵方式是基於從事社會活動的人的營利性。通過物質或精神刺激滿足人的需求,可以使人從事某種活動。
5.救命啊。幫助是指行政機關通過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某種便利條件,引導行政相對人進行符合行政機關行政目標的活動。在現代社會中,行政機關因其優越的地位掌握著大量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信息,而行政相對人則因其被行政管理的地位而自然處於被動。如果行政機關在行政相對人從事政治、經濟、文化活動時給予必要的幫助,必將引導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朝著行政機關設定的管理目標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