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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移送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

法律主觀性:

以下是對環境違法行政拘留的回答。《暫行辦法》適用於《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的四項規定,詳細列舉了23種具體違法情形。比如,首次規定了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等方式逃避監管非法排放汙染物的形式。鑒於《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提出了承擔法律責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違法行為的主要受益者和在生產經營中有決策權的管理、指揮、組織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排放、傾倒、處置汙染物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人員。此外,《暫行辦法》還對材料的移送、移送時限、檔案規範、公安機關受理等作出了具體要求。行政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的環境違法案件時。

法律客觀性:

第壹條為了規範環境違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實施,保障職能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尚不構成犯罪,仍需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案件,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被責令停止建設、拒絕實施的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壹)停止建設決定送達後,經復查發現仍在施工的;(二)現場檢查時雖未施工,但有證據證明在被責令停止施工期間仍在施工的;(三)經責令停止建設,拒絕或者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的。第四條違反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被責令停止排放汙染物,拒不執行的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壹)停止排放汙染物決定書送達後,經復查發現仍在排放汙染物的;(二)現場檢查雖未發現現場排汙,但有證據證明在被責令停止排汙期間存在排汙事實的;(三)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排放汙染物後,拒絕或者阻撓核查的。第五條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漿等方式非法排放汙染物。《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是指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漿等方式非法排放汙染物的行為。,不通過合法排放口排放汙染物。暗管是指為逃避監管而隱蔽設置的汙水管道,包括埋地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和地面。滲井、滲坑是指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溝、渠等。無防滲措施或不能起到防滲作用的;灌註是指通過高壓深井將汙染物排入地下。第六條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違法排放汙染物,是指篡改、偽造用於監測、監控汙染物排放的人工、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的監測數據,包括下列情形: (壹)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汙染源監測系統,或者對汙染源監測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操作。(二)破壞或者損毀監測儀器站、通信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等監測設施,損毀監測設施采樣管道,損毀監測儀器儀表;(三)故意稀釋排放的汙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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