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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手和受害者都死了。我們能得到賠償嗎?

是的。

兇手死亡後,被害人家屬可以通過與罪犯家屬協商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獲得賠償。兇手死亡後,罪犯本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作為被害人家屬,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將罪犯的法定繼承人作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在繼承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罪犯沒有遺產,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兇手已經死亡,雖然法律規定應當停止追究兇手的刑事責任,但被害人仍有權向兇手追究其民事侵權責任和侵權債務。由繼承侵權債務的繼承人承擔。因此,被害人有權以其繼承的財產向兇手的繼承人主張賠償。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種附帶民事訴訟是以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為前提,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損失,屬於物質財產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司法機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讓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只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換句話說,在刑事案件判決之前提出申訴是可以的。如果等到刑事案件判決後,就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這裏所說的被害人是指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和其他組織。也就是說,它包括個人和單位。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刑事審判已經終結的,被害人應當按照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向人民法院提出賠償請求。

個人或者單位的財產遭受損失的,個人或者單位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本單位屬於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其財產屬於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只有在受害單位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下,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保護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不受損失。受害單位已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檢察院不能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法定繼承人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遺囑人和受遺贈人按照收益比例清償。

第壹百六十壹條繼承人應當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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