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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餐飲服務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廢止。2022年3月24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相關規章的決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廢止《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65年3月4日衛生部令第71號,2065年5月1日起施行)。

2065438年8月31日,原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8月修訂,2023年2月1日《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實施時廢止。

第十壹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加工、銷售、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並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以及垃圾和廢棄物存放等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2023年6月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發布,自2023年2月0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與其主要經營業態和經營項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加工、銷售、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並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以及垃圾和廢棄物存放等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主任、食品安全主任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五)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食品經營管理的,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並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其經營管理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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