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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和改版有什麽區別?

修訂版和修訂版的區別:

壹是審議內容和采納對象不同。

在修改的情況下,雖然根據修改後的決定草案或者修正案,整個修訂草案文本將印發給立法機關,但整個修訂草案文本只是立法者了解法律整體情況的參考文件,而不是審議的內容。立法機關只審議決定草案修改稿或修正案,不審議決定草案修改稿或修正案以外的內容。修改是對法律的全面修改,所以呈現在立法機關面前的是法律的整個修改草案文本,立法機關也是在考慮修改草案文本的全部內容,而不僅僅是修改的內容。相應地,法律的修改是壹個決定或修正案,而不是根據該決定或修正案修改的整個修訂文本。關於法律的修訂,整個修訂案文經表決獲得通過。

第二,公布的對象不同。

法律的修改,由於決定和修改形式的不同,公布對象也不同。以修改決定的形式,修改決定本身應當規定:“法律XXX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因此,兩個文件,即訂正決定和整個訂正案文,應以這種修正形式公布。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正案本身並沒有規定:“XXX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因此,如果采用這種形式的修正案,只需宣布修正案即可。法律的修改,因為是對法律的全面修改,不單獨作出修改決定或者修改,而是直接修改法律文本中的相關條款,最後整體通過修改後的文本,所以直接公布壹個修改後的文本就可以了。

第三,生效時間不同。

修正案修改的法律同時具有兩個生效時間,其中修改決定或者修正案具有新的生效時間,原法律的生效時間不變,即未修改條款的生效時間仍為原法律的生效時間。如2001商標法修改中,《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規定:“本決定自2001,1二月壹日起施行。”但原《商標法》關於生效時間的規定並未改變,仍然是:“本法自1983 1年3月起施行。”壹部以修正案方式修改的法律,實際上相當於壹部新的法律,因為修正案很多,所以需要單獨規定壹個新的生效日期,也就是說無論是修改的內容還是未修改的內容,都將按照新的生效日期執行。比如1979刑法從1980 1開始生效,1997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本法自1997 10 65444開始生效。”據此,在修改的情況下,修改後的規定適用於新的生效時間,所以是“新法”,而未修改的規定仍然適用於原生效時間,所以還是“原法”。在修改的情況下,修改後的條款和未修改的條款都適用於新的生效時間,因此修改後的條款和未修改的條款都是“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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